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

結婚登記

申請人應備證件(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)
一、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外國人憑護照)、印章或簽名。
二、結婚書約正本。
三、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,應附繳單身證明,如已在國外結婚,則應附繳國外結婚證明 (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)。
四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,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(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,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)、入出境許可證(需有移民署加蓋「通過面談,請憑辦結婚登記」章戳)。
五、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,規格依請領(初、補、換)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六、換證規費每張50元。

承辦單位
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

申請方式
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,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。

備註欄
一、國外證明文件,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。
二、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,委託書、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。
三、前揭一、二項之外文證件,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,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。
四、與外國人結婚,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,應檢附「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」,如係於國外作成,應經駐外館處驗證。
五、辦理本項登記,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,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(初、補、換)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六、民法第982條修正,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,方生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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